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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简称:中国民基会,英文译名"China Ethnic Minority Foundation ",英文缩写为CEMF。
   第二条 本基金会性质:中国民基会成立于一九八八年,是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公募型非营利公益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民族和谐,善行天下";
     本基金会的精神:"诚信、自律、博爱、创新";
     本基金会的任务:"弘扬民族文化,传播民族精神,抢救民族遗产,凝聚民族力量"。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上级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五条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北河沿大街83号。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外大街16号东方瑞景1号楼1602室。
   办公电话:65696320、65696322
   传真号码:65696313
   邮政编码:100022
   电子邮箱:jjh@cemf.org.cn
   官方网站:www.cemf.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资金、接受专项资助、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为捐款人组织专项基金,以公募的形式向社会募集公益资金,或通过义演、义卖、义拍、义诊活动等筹集善款和赞助;
   (二)利用无形资产或合法募捐开展对教育机构、科研单位、文体产业、工商业以及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组织、政府和个人的互惠互利合作,发展公益慈善事业;
   (三)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四)兴办民族文化艺术教育,抢救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奖励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作品,发展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事业;
   (五)开展有利于推动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的各项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扶持传统文化艺术的各项活动;推动民族和谐,发展民族宗教文化。
   (六)组织国内外民族文化艺术专家和学者,开展民族文化艺术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七)引进资金和技术兴建重要的民族文化设施,改善民族艺术发展条件,更新设备、教材和购置图书、资料等;
   (八)根据民族文化传承发展的需要创办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医学、社会福利、保险和环境保护事业;
   (九)援助孤儿成长,救助贫困家庭、奖励优秀教师、教练、青少儿开展体育比赛、展览展示、音像及著作出版项目;
   (十)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将按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专项资助;
   (十一)开展符合本宗旨的各项资助的活动和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基金会理事组成,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特设荣誉主席、顾问、及荣誉理事。
   本基金会法人代表为理事长。
   第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需负责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须提前10日通知所有理事、监事。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章程的修改;
     2.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章程、管理资金和物资,重大投资需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
   (二)专项基金须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按捐赠人意愿使用;
   (三)建立社会公示制度,随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质询。
   (四)募捐来的资金,须公布数额及使用计划;
   (五)依法拍卖或变卖物资的所得收入,按最贴近捐赠者意愿的目的使用;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5至25名。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愿意为中国民族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四)在民族文化艺术发展领域有相当的影响力。
   第十五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5至25名主要捐赠人(依据捐赠额确定)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二)新增、罢免理事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推荐理事候选人;
   (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期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可由主要捐赠人提名,理事会决定;
     (二)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决定;
     (三)可由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如确需超龄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并交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并交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来源于:
   (一)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二)海内外组织或社会各界人士捐赠;
   (三)基金的合法保值、增值;
   (四)举办各项大型活动及通过各项义赛、义演、义卖收入及募捐;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重大募捐活动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募捐活动计划。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公益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为公益事业公募资金和物资,通过组织和举办各项大型活动及各项投资接受国内外各界人士和企业的捐助。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不得投向为基金会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从事的业务。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二)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基金会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本基金会因(一)(二)(四)项情形之一终止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或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的:无法按照章程规定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5年8月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以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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