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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文化专项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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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文化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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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的设立
第一条:根据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捐款发起人可在本会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由捐款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二条:凡国内外热心佛学文化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三条:专项基金的设立由秘书处上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条:专项基金进入本会帐户,由本会设置专帐进行管理。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资金数额视具体项目规模而定。
第六条:本会为专项基金委员会的主管单位,专项基金委员会主席由本会委派。在专项基金初始设立时,必须签订协议书,明确基金使用方向、管理办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纳入基金会秘书处职能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专项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能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第八条:捐助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基金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名称之前,必须冠以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审定的字样,对外宣传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基金名称。
二、 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第九条: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捐赠者的意愿,并接受秘书处下设的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监督 管理。
第十条: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佛学文化专项基金委员会确立的资助方案和公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专项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使用专项基金之公益金需由该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项目建议书,基金使用的预算报告等文件;在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会批准后,由该基金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基金使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基金之对口资金需由该基金委员会根据捐赠者的意愿提出申请,提交与捐赠人的捐赠协议及对口项目的有关文件,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同意。
第十三条: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十五条:如该专项基金使命已经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专项基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基金会审批。基金终止后由本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剩余钱物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转做其他社会慈善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十六条: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由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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