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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文化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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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学文化专项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学文化专项基金委员会专门接受海内外慈善机构、企业、佛教信徒、善男信女为宣传和发展佛学文化及慈善事业捐赠,是对捐赠的资金和物资进行管理支配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核算基本账户,但不具独立法人性质。隶属于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第二章 基金宗旨

第二条 本专项基金的宗旨为:弘扬佛学文化、推动佛学研究、拓展慈善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佛学学术研究(包括藏传佛教和上座部佛教的研究);
第四条 佛学文化的宣传教育(包括培训、学术研讨会、讲经说法、佛教文化展览、佛教艺术研究开发和展演等);
第五条 佛学文化参访,扶贫旅游开发等;
第六条 佛教寺庙(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寺庙)文物抢救保护;
第七条 重大佛教经典抢救开发助印;
第八条 开发佛学文化用品,对佛学文化遗产进行挖掘保护。
第九条 扶危济困、赈灾救难等活动。
第十条 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佛学事业的海内外政府、 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佛学文化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理和服务。

第四章 基金来源

第十一条 由基金发起人建立本专项基金的基本金。设立专项基金基本金的最低数额为3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十二条 海内外政府、佛教团体、信徒、慈善组织、华侨、企业、个人捐赠的资金和物资。
第十三条 基金利息及基金增值收入。
第十四条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佛学文化专项基金委员会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领导成员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委员会下设财务部和活动联络部等相关机构。
第十六条 本基金委员会邀请佛教文化事业德高望重人士及为佛教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各界人士担任本基金委员会的名誉主任。
第十七条 本专项基金委员会如遇有特殊情况需终止时,由本专项基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提出申请,报主管单位审批后方可办理终止手续 。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条例,遵守主管单位制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尊重捐赠者的意愿,管理和支配好佛学文化专项基金。

第七章 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佛学文化专项基金基金委员会对所接受的捐赠资金直接进入专项基金独立基本账户。遵照主管单位对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专项基金委员会的具体管理制度实施,程序严格,手续完备、使用合理,账目清楚。本专项基金委员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及上缴主管单位的管理费用等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专项基金基本金到帐后方正式成立。
第二十一条 基金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民基会正式任命。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中国民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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