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募捐工作的开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国(境)外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捐赠者的表彰奖励
(一)捐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慈善家”称号,颁发由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及牌匾;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理事会副理事长;
3、举行捐赠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及电视播发消息;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开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慈善活动;
5、根据捐赠者意愿,经商议给予某指定公益、慈善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6、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中国民基会投资的各类公益、慈善事业项目;
7、向捐赠者颁发“钻石杯”。
(二)捐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慈善大使”称号,颁发由中国民基会理事会
签发的荣誉证书及牌匾;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及电视播发消息;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开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中国民基会投资的各类公益、慈善事业项目;
6、向捐赠者颁发“金杯”。
(三)捐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中国****爱心公仆”称号,颁发由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及牌匾;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理事会名誉理事;
3、在有关媒体及电视播发消息,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开辟彩页给予宣传、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5、向捐赠者颁发“银杯”。
(四)捐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由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及金质奖牌;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理事会名誉理事;
3、在有关媒体及电视播发消息,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给予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五)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由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及银质奖牌;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常务会员;
3、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六)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由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签发的荣誉证书及铜质奖牌;
2、履行相关程序,聘请为中国民基会会员;
3、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4、邀请参加由中国民基会举行和组织的各类公益、慈善活动,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七)对捐赠物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中国民基会感谢状,根据捐赠物资经评估折算成现金捐赠价值,享受其同级、同等奖励表彰办法;对捐赠数量较大、价值较高的还可举行“捐赠仪式”,在中国民基会网站上张榜鸣谢,在《中国民基会年报》上给予表彰和鸣谢。
(八)对捐款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捐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三条:中国民基会对所有参与捐赠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将开具本会统一凭证。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国民基会捐赠,依法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以人民币计价(包括国(境)外捐赠资金、物资均折合人民币价值计价)。
第六条:本办法由中国民基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中国民基会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0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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