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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民基会 / 本会)是由文化部举办、民政部注册的全国公募型 NPO 组织。中国民基会自成立以来在国家和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在海内外爱心人士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各类公益活动,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为民族公益慈善事业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和贡献。

第二条:为规范中国民基会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维护捐赠方、受助方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民基会章程,特制定本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国民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根据中国民基会章程,凡国内外热心公益慈善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与本会商议申请设立符合本会宗旨的、并由捐赠人或委托人指定捐赠方向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设立的步骤是,首先由捐赠人或发起人提出设立申请,由本会项目管理中心审核后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审核无误后,批准成立某某专项基金筹备组或直接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六条:专项基金启动金按规定时间到位后,由秘书处上报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由 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正式成立某某专项基金工作办公室 对外开展工作。

第七条: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专项基金基本金全部汇入本会全国统一帐户时,本会将上报文化部及民政部审批备案并公告某某专项基金委员会成立。

第八条:根据项目规模,专项基金的启动金捐赠金额拟定为 100 万元~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基金的基本金根据项目规模的大小拟定为: 3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特大型项目或排他性的专项基金基本金捐助方式和数额另行设定)。

第九条:在专项基金初始设立时,双方须签订捐赠协议,确立双方的责、权、利,明确该专项基金的公益指向、管理办法和章程,并纳入本会秘书处职能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范围。

第十条:专项基金的启动资金,应在双方签订捐赠协议后的 7 个工作日内汇入本会全国统一银行帐户或外汇帐户,由本会设置专帐 和专人 严格管理、按章执行。

第十一条:首届专项基金委员会总干事、执行干事由本会派任,常务副总干事、助理干事由启动基金捐赠人或委托发起人出任, 如是非排他性的基金可为其他捐赠人设置副总干事等职务。

第十二条;在专项基金的基本金全部到位且经文化部和民政部审批备案后,可向本会申请成立专项基金委员会,专项基金委员会成立前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机构设置、专项基金委员会章程等,经报民基会审批备案后生效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未在民政部登记之前,原则上不得在本地和外阜设立分支机构。因具体项目活动确实需要设立的,可设立区域联络处,负责区域内的业务联络。但设立前必须上报民基会审批备案,批准后方可设立。联络处是非法人单位,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法律法规,可由 发起人或捐赠人 提出,经中国民基会审核命名后可对外公开使用。排他性专项基金的 发起人或捐赠人 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可拥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但在该专项基金的名称之前,须冠以“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及有关部门审定的专项基金名称。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存立的时限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而定。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使用及管理由中国民基会秘书处职能机构,根据本办法和专项基金委员会章程以及捐赠协议的规定负责执行。

第十七条:使用专项基金时,需由该专项基金提出公益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及预算方案送民基会项目发展中心报审。公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专项基金受助方项目决算报告,经本会职能机构组织考察后予以核销。本会和专项基金捐赠者均有权否决不符合专项基金设立宗旨的项目及预算,重大项目需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本会项目发展中心自接到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预算方案后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履行完内部审批手续,及时按审批计划将捐助款拨付给受助方(第三方),并由 项目发展 中心组织专人监督、跟踪管理,确保专项基金的公益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如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预算方案不符合公益项目要求的,秘书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明示存在的问题,并于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方,申请方修改后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在专项基金公益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本会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独立检查并提出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制止和整改,直至实施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受托人对该专项基金的使用拥有 70% 的话语权和公益项目的指向权,本会拥有 30 %的话语权和指向权。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委员会正式运行后,应积极组织社会募捐,保持公益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存续量,以保障公益项目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本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的设立使命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时,如专项基金存续量低于 50 万人民币(含)并超过半年时,专项基金将自动关闭(以签发暂停通知书为准)。若在暂停期内仍无进展,该专项基金则进入清算程序。清算结果由具有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开发表,该专项基金的剩余财物由本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转做其他专项基金管理使用,该专项基金自行解散并对外发布公告。此后任何人不得再继续使用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义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
2008 年 1 月修订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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